共同饮酒者、KTV经营者应否为醉酒者死亡“买单”

2019/10/14 18:17:56 查看1274次 来源:张慧敏律师

  聂某等诉莫某朝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

  莫某永与陈某燕、陈某森、钟某林相约吃饭喝酒唱歌是正常社交行为。莫某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其自身原因与死亡结果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死者莫某永本人应负主要责任。陈某燕、陈某森、钟某林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人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度可能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害及后果,但在发现莫某永饮酒过度明显出现身体不适后,没有采取通知其亲人、朋友或将其及时送交其亲戚、朋友照管或将其护送医疗机构救治等有效措施,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或管护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莫某永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或适当的民事责任。作为消费场所的经营者,在发现顾客不胜酒力时,也当积极或协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免不必要的损失,但莫某朝在发现莫某永醉酒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而且KTV不属于旅店还让其留宿,与莫某永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陈某燕、陈某森、钟某林共同赔偿五原告合理损失的15%;莫某朝赔偿五原告合理损失的5%。对于五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其合理损失70%之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五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35820元(6791元× 20年)、丧葬费21318元(3553元×6个月)、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提供了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抚养人莫某辉的生活费为39479元,被抚养人莫某兰的生活费为42949元,综上,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290566元。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陈某燕、陈某森、钟某林应共同赔偿五原告合理损失的15%即43585元,扣除陈某燕、陈某森、钟某林分别支付的2000元赔偿款,陈某燕、陈某森、钟某林应共同赔偿五原告37585元;莫某朝应赔偿五原告合理损失的5%即14528.30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