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5 14:41:43 查看8680次 来源: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社会实践中,很多外来务工者受雇于个人提供各种劳务,但平时由于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劳动意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事故频发。提供劳务者不同于劳动者能够直接依据劳动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下文就简单分析一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各方责任的分担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概念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
构成要件: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存在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
2、提供劳务者因劳务使自身遭受损害
3、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适用过错原则
责任承担
(一)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损害——提供劳务者与雇主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1、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
2、雇员因故意致使自身受伤的,免除雇主责任。
如何判断提供劳务者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二)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雇员既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2006年6月10日下午8时许,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某村村民张某在雇主周某的采石场干活时,突然被山上因采石爆破而飞下来的一块石头击中头部,造成头部受伤。张某在医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9017.5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在雇主周某的采石场上方依次有吕某、王某、谢某各自开办的三家采石场,张某弄不清究竟是哪家采石场爆破砸伤自己,于是将雇主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各项损失29311.34元。该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周某支付赔偿款后,以追偿赔偿款为由,把事故发生当天下午7时以后实施过采石爆破的三家采石场均诉至法院,要求三家采石场赔偿自己的损失。
雇员被飞石砸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三家采石场追偿。三家采石场因均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在采石场爆破中无过错责任,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被判共同赔偿雇主的经济损失。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
广东A公司将4S店的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2010年9月7日,B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防火涂料保护工程分包给了C公司,并签订了《防火涂料工程承包合同》,C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防火涂料工程,但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同年9月13日,C公司又将上述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约定施工期间张某的施工人员对外称系C公司施工人员,并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张某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董某、罗某、朱某均系张某雇佣的施工人员。2010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董某、罗某在涉案工地可移动的脚手架上施工作业过程中(二人均佩戴了安全帽、锁扣了安全带),负责移动脚手架的工人朱某不慎将架子推倒,二人从四五米高的架上坠地受伤,董某伤势较重。
工程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人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接受转包业务的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何某家中加盖附房,何某叫来郑某负责建房施工,王某受雇于郑某从事水泥工作。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砌墙时,因站立不稳加之未系安全带从高2米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民房建筑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适用一般承揽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对施工人员(雇工)在民房建筑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方(房主)应按照定作人的身份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施工人员(雇工)对自身的伤害存在明显过失的,可以视为存在重大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承包方(雇主)的赔偿责任。农村建房中雇主雇佣无资质施工方,施工方雇佣雇员,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导致雇员受害的,雇主和施工方及雇员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 定作人应对承揽人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不可无视承揽人的建议,随意任性提要求,否则定作人可能承担选任、指示过失责任;
2. 无论接受劳务方还是提供劳务方都应尽可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事故频发的领域,接受劳务方应当为提供劳务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接受劳务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劳务方应当规范操作,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关键在事前。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