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019/10/16 15:39:14 查看1193次 来源:刘堂律师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那么哪些情形下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呢?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正,必须确认其无效。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未给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当事人要么懵懂就签约了,要么被迫接受,这很明显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可生效。

  四、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

  对于人生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

  五、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以上就是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五种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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