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8 14:52:42 查看3443次 来源: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引入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7508号
高某与骆某于2004年12月缔结婚姻关系,婚后无子女。骆某于2007年起在远洋公司工作,该公司分年度向骆某授予股票期权,现被授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二万股,行权股价为5.66港元。骆某在宏源公司的资产账户资金中的股票、资金总资产额为183 193.66元。骆某于2010年4月21日及27日分别从其所有的账户中转出资金五万元和二十三万元,该款项系用以归还其之前向其母亲所借的款项。至此,骆某名下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20 717.45元。
高某以与骆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骆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
2、被告骆某某持有的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归被告骆某某所有,被告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某港币24880元。
律师分析
一、夫妻一方在公司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是何种性质?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期内)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分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但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权日: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日期。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二)股票期权的性质
股票期权制度设计的核心部分就是给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公司激励内部员工的一种手段,也是公司员工提高薪酬待遇的重要途径。虽然股票期权具有类似于人身权中基于特定身份取得且不可分离的身份权,具体体现在只有具备本公司员工的身份才能有权获得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不得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等限制,但是,股票期权并不符合人身权的本质特征。即股票期权对于权利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当估价上升时可以通过行使权利取得财产利益,而不是精神利益。当员工行权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般视为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婚后行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行权人能够证明行权时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票期权并行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行权条件,离婚后行权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满足行权条件并行权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由于股票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交易特性,在分割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双方协商的股价或法院确定的股价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的办法。
公式:补偿价=[(股票市价一行权价)×股数一证券交易税一个人所得税]/2
法院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其他的分割方式,不完全按照上述计算方式。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及时注销。对于持有股票期权的夫妻一方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故意不行权的,另一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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