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那些不道德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2019/10/19 21:14:59 查看1685次 来源:赵晓娜律师

  “通奸”“一夜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讲的都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不道德的行为。总结起来就是很多离婚案件中不是两个人不爱了,而是家花没有野花香,夫妻一方出现偷腥的猫,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离婚。而这些偷腥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的说法,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这是在我国《婚姻法》上禁止性规定,具体体现为《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一方违反了此规定会收到诸多法律影响。

  首先是对离婚的影响。《婚姻法》地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法院是可以依据这一条判决双方离婚的。使得另一方脱离苦海。其实离婚了也不算完,因为那样对另一方太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地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既是对违法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弥补和关照。

  最后还可能会收到刑法的惩罚。《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做了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可能构成事实婚姻,而又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也可以构成重婚罪。

  二、通奸、一夜情

  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的“一夜情”一般只男女双方通过一些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行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这些虽然不是可以请求赔偿的理由,但是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理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劈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扔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经气瓶教育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后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合法可能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实,不仅仅破环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到无辜的子女、

  一生奋斗筚路蓝缕,不如身边相伴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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