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不听劝阻反咬民警,妨害公务被判拘役!

2019/10/21 09:05:03 查看1357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18日上午9时14分许,Z某(女)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与月亮湖北路东北角处过马路时未遵守交通规则,在信号灯亮红灯时欲横穿马路(未在斑马线处等待信号灯)。在现场执勤的荆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对Z某进行劝阻。因Z某不予配合,执法民警遂拿出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在此过程中,Z某一边破口大骂,一边用身体冲撞民警,欲强行过马路。民警继续对其进行劝导,但Z某抓住执勤民警衣服并推搡民警。为了不影响现场交通秩序,民警将Z某带至路边,但Z某继续撕扯民警衣服,实施手抓、脚踢行为,并在言语上侮辱民警。随即,民警的反光执勤背心被Z某撕成两半。Z某假装倒地,继续辱骂民警。民警随即按住Z某,但Z某仍向民警脸上吐口水、脚踹执法记录仪。在Z某被制服的同时,指挥中心派员到达现场准备将Z某带上警车。与Z某同行的Z1阻碍民警开车离开。此时,Z某趁机咬住执勤民警的右后背。在前往辖区白庙派出所途中,Z某在车上持续大喊大叫,多次向民警身上、车窗处吐口水。当日,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对Z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2019年8月21日,Z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Z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批准逮捕。

  【审理情况】2019年10月16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认定Z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拘役三个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Z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Z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Z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消息来源为《荆门晚报》,更多详细内容可参《荆门晚报》2019年10月18日报道)

  【律师分析】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的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罪被规定在了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第277条。该条文的第一款、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结合本案来看,我们需要对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是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能否从轻处罚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罪与非罪: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结合现有立法来看,人们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表述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详参邓卫卫、雷雨波、于跃、张世琦编著:《罪名·立案·量刑》第3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实践中,也有人表述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详参周峰主编:《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3卷)》第156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第1版)由此可见,不管采用何种表述,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最直接的就是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本案中,执勤民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现场执勤过程中发现Z某闯红灯后对Z某进行劝阻,属正常履行法定职责,民警的职务行为具有法定性。而Z某实施了手抓民警手臂、口咬民警后背的行为造成民警受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关于暴力的认定,人们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界定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显然,Z某的行为从客观上说,确实已经构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其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名成立。

  二、Z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从重情节?

  结合现行《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来看,妨害公务罪具有一般量刑和从重量刑的情节区分。本案中,能否对Z某从重处罚,就要看Z某是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强调的时间节点在于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本案中,指挥中心派员到达现场欲将Z某带离现场着手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而Z某就在此时口咬执勤民警。可见,民警的职务行为并未终了。据此,Z某所实施的暴力袭击正是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换言之,Z某若仅仅实施了威胁而非暴力袭击行为的,则构成一般的妨害公务罪,但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则具备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能否对Z某进行从轻处罚?

  要确定对Z某是否能从轻处罚,那就需要先明确对Z某如何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中的“(十一)妨害公务罪”规定: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本案综合考量Z某系实施了口咬民警的暴力袭击行为,其暴力袭击程度相较于殴打、捆绑等行为较轻,故对Z某量刑时在考虑其暴力袭击这一从重处罚的情节之外,尚需进一步结合实际案情,对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事后认罪认罚态度等酌定情节予以认定。因此,法院在作出量刑时已将对Z某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考量在内,对Z某处以拘役三个月的量刑是适宜的。

  【律师建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人们出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路权,本案中的被告人Z某正是因为在信号灯亮红灯时欲横穿马路才被执勤民警拦下劝导,但还是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民警实施暴力袭击,最终换来的只能是牢狱之灾。在此,笔者希望广大市民出行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遇事冷静克制,莫要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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