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溪律说 | 旅客中途下车休息溺亡,客运公司依旧承担70%责任

2019/10/21 11:14:42 查看1218次 来源:郭建辉律师

  案 情 简 介

  2017年8月27日,金先生打电话联系后,便乘坐了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从江苏苏州驶往河南濮阳的大客车。8月28日,客车行驶到某高速服务区后,打开车门任由包括金先生在内的乘客在服务区内活动休息。2017年8月28日5点3分左右,该客车在未通知金先生上车的情况下便驶离了服务区。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金先生的父母到濮阳大客车停靠点接儿子时,客车的司机和乘务员均坚称金先生没有乘坐该车。由于金先生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金先生父母便组织亲邻四处寻找,直到2017年9月1日接到公安局的电话,才得知儿子溺水身亡在某高速服务区的净水池内。

  金先生的父母认为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在未通知金先生上车的情况下驶离服务区,在金先生的父母到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客车停靠点接金先生时司机和乘务员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金先生在某服务区溺水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金先生的父母要求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该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中,金先生乘坐客车前往目的地河南濮阳市时的客运合同就开始生效了,直至到达目的地时合同结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对承运人实行严格责任,承运人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将旅客安全运往目的地,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本案中,该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旅客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金先生乘坐客运车辆在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与旅游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和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金先生已经成年,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但事故发生在夜间,金先生对该服务区的状况及环境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法院最终认定金先生对该起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而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在发动车辆行驶前,未进行人数清点,将旅客滞留在服务区,未尽到对旅客的照顾义务,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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