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17:41:47 查看3958次 来源:魏爱芳律师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婚姻法》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义务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子以劝阻、调解,上述单位负有劝阻、调解的义务。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支付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受害人的实际需要作出和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先予执行。
遗弃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遗弃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是指:
1、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4、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
5、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当遭遇遗弃时,应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积极追究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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