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经济补偿金你了解多少?

2019/10/24 11:47:37 查看941次 来源:鹰卓商务律师律师

  律师随笔|经济补偿金你了解多少?

  原创: 鹰卓商务律师

  引言:企业员工更新换代快!劳动者离职跳槽情形多发!经济补偿金已经成为了许多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工离职时头疼不已的问题。今天鹰卓商务律师就来浅谈一下经济补偿金问题,希望能为各位大佬答疑解惑,帮助各位在职场之路上一帆风顺。鹰卓商务律师为各位总结出了几个经济补偿金中的常见知识点。一、经济补偿金是什么?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注①)(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①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注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 《劳动合同法》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新的罚则的前提下,“50%额外经济补偿金” 的规定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起诉时,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对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废止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故应当支持。关于上述争议,最高法院的司法观点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继续适用。原因如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并没有继续采纳上述原劳动部的意见,而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劳动合同法》用加付赔偿金取代了原劳动部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原劳动部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但在适用加付赔偿金时应注意,其适用主体应为劳动行政部门,即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直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注② 以下观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四、劳动者可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注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赔偿金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关系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注③ 以下观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一)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因劳动者过失导致劳动合同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今天的文章不知道有没有解决各位在职场中遇见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呢?如果有的话,赶快点赞收藏吧,说不定在你需要的时候就能帮到你呢! 作者|杨家凯、李禛成、何春阳、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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