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案件的讨论

2019/10/24 15:54:30 查看988次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根据车上人员意外险条款第一条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上述条款可得,并未规定必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才能获得赔偿,是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包括的可能性不止交通事故一种。

  赔偿项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但是上述办法已废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取代。而实施条例并未对赔偿项目予以明确。

  依据司法实践,其赔偿项目依旧按照办法第16条规定的相关项目进行赔偿。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与驾驶人意外险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车上人员意外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事故范围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包含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车上人员意外险包含所有意外伤害事故。

  (三)赔偿范围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包含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车上人员意外险赔偿范围包含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

  车上人员意外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标的不同。车上人员意外险是实名制的,给谁买的就给谁用,而车上人员责意外险是不用实名的,只要你坐了投保车辆,就可以使用。

  三、具体案件中,适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付问题的讨论:

  结合司法判例(2017)内7104民初123号,原告苏某华诉称,2016年8月15日下午,原告驾驶蒙GXXX**号水泥运输车在内蒙古宏基水泥有限公司装水泥完毕后,在下车时不慎从车上摔落地上,造成原告受伤。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问题涉及两个焦点:①是否系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②原告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获得赔偿问题。

  (一)“机动车的使用”:判例中法院认为,原告系从事运输业务的司机,其在运输干粉水泥过程中意外受伤,虽然运输车辆装完水泥停车熄火,但其停车熄火的行为系为清理干粉水泥,目的是为完成运输工作,保险合同中对“机动车使用”未予以明确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原告苏某华应认定为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受伤的事实。针对讨论案件案例的问题,机动车的使用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每一次使用的目的来作解释。例如该案例,该驾驶员在车辆静止下拉车棚,这里的使用,应当从这次使用机动车的准备工作开始计算。那么为什么会在车辆静止的情况下拉车棚,是因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可能会危险到行车安全或使用安全的风险、造成财险损失的风险,需要驻车去规避这些风险,而拉车棚正是如此。因此结合上述这一司法判例,我认为驾驶员在静止下拉车棚摔伤属于“机动车的使用”。

  (二)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获得赔偿问题。原告苏某华在车辆停放清理水泥过程中从被保险机动车上跌落,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原告所受伤害并非由本车造成,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对于驾驶员离开座位后发生事故未作出免责约定,且驾驶员无论是在座位上还是在车上的其他位置均不能改变其驾驶人身份,故被告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该判例在静止下拉车棚摔伤,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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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交通部律师团队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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