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男子表白遭拒纵火致多人死亡,放火罪会判死刑吗?

2019/10/28 17:06:58 查看3907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刘某和朋友来到某KTV喝酒唱歌。期间,刘某向房间服务员张某某表白遭到拒绝,同时在与该房消费的邓某谈买卖灵芝生意时,被自称是KTV老板的邓某打岔而交易不成,便心生愤怒,扬言要放火烧掉KTV。刘某将自己停放在KTV门口的摩托车输油管拔掉,致油箱内的大量汽油流向地面,之后不听朋友的劝阻,用身上的打火机点燃地面上的汽油。汽油被点燃后猛烈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KTV门口,将门口的木门、摩托车引燃,导致KTV内没有来得及逃出的18人被高温烟熏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有数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刘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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