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体系完善的一点浅见

2019/10/29 17:14:09 查看1037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一)增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林区法院和农垦法院,行使地方人民法院职能,纳入地方人民法院序列。

  具体方案是:

  1.凡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设置基层法院,特殊需要的,也可设立中级法院。

  2.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可在林业局辖区内设林业基层法院,在地区一级林业管理局所在地设林业中级法院。

  3.新疆的辖区分设三级法院,为自治区法院的组成部分,即:兵团一级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分院,为自治区高院派出机构;农师一级设中级法院,农牧团场集中的垦区设基层法院。其他大型农垦区只在农垦区和重点场区分设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二)在专门人民法院体系中,增加规定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

  具体方案是:海事法院分两级设置,即在现有9个港口设海事中级法院,全国设海事高级法院。根据需要,重点港口也可由海事中院派驻法庭。铁路运输法院亦分两级设置,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鉴于目前恢复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条件尚未成熟,亦可暂不设置,但考虑到以后的发展,建议规定“专门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与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样的弹性条款,以便条件具备时即予设置。至于还规定有“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也是基于将来的发展趋势,有这样一个弹性条款,就可以解决今后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专门法院的问题。

  (三)上述法院如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有关工作人员如何任免的问题。

  鉴于开发的、林区、农垦区和交通、铁路系统没有设立国家权力机关,在上述地区或系统设立的法院无法由人大直接产生并对它负责。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可分三种办法解决:

  1.海事中级法院、铁路两级法院向其所在地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海事高级法院的上述工作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开发区。林区、其他农垦法院向其上级法院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工作人员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新疆的的三级法院的上述工作人员,由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兵团法院由自治区高级法院统一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四)改革海事、铁路、林区等法院的现行管理体制,人、财,物由国家给予切实、足够的保障。

  在目前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本着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可采用变通办法解决。上述法院的人员编制由中央或省一级编委从目前的部门编制中扣除,再转归最高法院或者有关高级法院统一下拨给上述法院,所需经费由国家或者有关省财政从上述法院所在部门上交国家的利税中扣除,再由国家或者省财政通过最高法院或者有关高级法院统一下拨。

  这样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改变了由法院所在部门和企业经费直拨的现状,避免了法院财力的依附性,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完整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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