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的刑事风险,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9/10/29 23:53:07 查看1237次 来源:周庆旺律师

  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破坏规则,不守规矩。总有人把借钱看成“一锤子买卖”,借钱不还已成常态,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的刑事风险由此产生,风险在哪?如何规避?你想知道的和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或许很多人认为借钱是生活中常有的事,怎么还会有刑事风险呢?借款人认为“借钱就算不还,顶多也就属于民事纠纷,但也不至于坐牢啊。”对于出借人而言“是对方借钱不还,我采取我自己的方式要回借款,还会犯法?”殊不知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

  在借款纠纷中,借款人认为借到等于赚到,甚至还厚颜无耻地认为“我凭自己本事借钱,为何还要还?”。面对气焰嚣张的欠债“大爷”,债主们也是各种方法用尽,采取各种方式要回借款,这些方式中,有一些是不合法的,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无法要回借款,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借款人的刑事风险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此前办理的各起刑事案件,总结了债务人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

  1.拒不执行法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此类人就是我们所俗称的“老赖”,面对这种无耻之极的老赖,有钱就是不还,那么只能使用最严厉的手段了。在当前全国集中精力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刻,奉劝各位老赖们最好及时还钱,以免受牢狱之灾。对于债权人,要及时发现并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证据,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借款不还型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借款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借款的主观意图、实际用途、借钱理由、方式与是否有归还的意愿等方面。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的时候,形式上,一定要签订合法严谨的借条,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并保留转款凭证。实质上,也要尽可能审查借款人借款原因、用途以及归还能力等实质问题。作为债务人,笔者只能送他四个字“诚信为本”。人活一辈子,最重要的是诚信,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当今乃至未来,社会越来越注重诚信的理念,别让“老赖”二字如影随形。

  3. 借款不还型非吸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借款不还,债务人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总存款罪。(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作为债权人,不能盲目贪图高额利息回报,或许你要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要的是你的本金,出借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若有实体,一定要实地核查所谓的“公司”、“项目”。作为债务人,一定要有清晰自我认识,不要知法犯法,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换来的终将是身陷囹圄,身败名裂。

  4.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诈骗活动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提前消费成了大多数年轻人的选择,信用卡随之产生。此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信用卡时,要依法依规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综合判断申请人的薪资水平、偿债能力。客户逾期归还时,一定要及时催收并告知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得不否认,超前消费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但也要有自知之明,要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花钱要合理谨慎,不可盲目攀比,疯狂消费。一旦还不上更是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切忌“一走了之”。

  5.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该案缘起一起民间借贷,还款日将至,债务人为躲避债务,便与亲戚商议合谋制造虚假民事纠纷,并获得生效判决,并向法院顺利申请执行,最终导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力偿债。在本案中,债务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严重妨碍司法,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此外,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借款人在未如期还款时,为了赖账,采取威胁、强迫手段逼迫债权人写下借条、非法获取收条,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

  二、出借人的刑事风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诚信理念。在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今天,依法维权是我们的最好选择。如果仅是民事纠纷,可通过起诉方式维权。如果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也可通过依法向公安局控告维权,并提交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如果非法维权,不仅挽回不了损失,可能暗藏刑事风险。或许你嘴边还在念叨“他欠我钱,我用我的方式让他还,这也有错吗?”,笔者认为,刑事犯罪针对的是你的行为,刑法评价也主要是针对你的所做所为。或许债务人不如期还款的行为仅是你涉嫌刑事犯罪的一种减轻情节(被害人过错)。因此,笔者在此告诫大家:非法维权,换来的永远都是两败俱伤。

  1.非法拘禁罪——强行扣押,不还钱不放人

  将借款人本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强行扣留在一定的地点,以此来达到索要欠款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有索要钱财的行为,虽然索要的钱物并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仅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财产权利,不一定被认定为绑架罪,但是在客观事实上确实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需要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后果。所以,此种行为得不偿失,有百害而无一利。

  2.抢劫罪——强行取走或者霸占欠款人的其他物品,不还钱不归还

  有人会认为,既然你欠了我的钱不还,那我就拿走你的东西,你不还我钱,我就不还你东西,老百姓这种看似朴素的思维是万万要不得的,这样的想法也是极其错误的。如果双方在事先没有约定拿物抵债,在事后若要强行拿走借款人的物品,就是对借款人权利的侵犯,借款人有权要求你返还物品。如果你明目张胆,且采取暴力足以压制债务人反抗的方式获取财物,可能涉嫌抢劫罪,所以这是不可取的。

  3.寻衅滋事罪——上门大吵大闹,营造舆论压力

  当借款人不如期还钱,债务人可能会邀约三五好友,亲自到债务人家中、单位“登门拜访”,营造压力,逼迫还钱,其中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因此要注意维权的限度、方式和场所。如果选择的表达方式不对,不是理性地说出欠款的事实,而是以人身辱骂、诽谤等方式进行,侵犯了借款人名誉权,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选择的场所不对,在借款人的单位、公共场合,造成了单位营业不能,或者造成公共场合混乱,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因为寻衅滋事而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当债务人躲避债务,出借人在联系不到借款人的时候,会借助网络发布寻人信息,或者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发布在网上,同时会附带一些侵犯借款人名誉的话语。这种在网上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严重的,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三、总结

  笔者总结了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债务人在发生债务纠纷过程中潜在的刑事风险。在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哪一方,如果维权打开方式不对,等待的将会是严厉的法律评判和制裁。这真可谓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因此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正确维权方式,防范刑事风险显得至为重要。

  最后,笔者想送大家一句话“借钱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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