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合法收集录音证据!

2019/10/31 15:48:54 查看994次 来源:刘堂律师

  众所周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所以人们才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录音证据。但是,我国法律对录音证据的要求极高,如何合法地收集录音证据是许多当事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本文特邀请了国晖所的张律师,来为大家分享如何合法地收集录音证据。张律师执业多年以来,精擅通过充足的证据准备迫使对方接受调解方案,调解结案率位居我所第一,人称“张调解”。

  录音手段应当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是影响录音证据是否被采纳的第一要素。因此,当事人收集录音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不可采取在他人卧室等隐私场所内安装窃听器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音内容反映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因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

  当事人收集录音证据时,应事先将希望对方承认的事项准备妥当,有针对性地引导对方谈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要素,如时间、地点、金额、客观事实等。与案件事实不相干的、尤其是涉及对方隐私的内容,尽量不要在录音过程中提及。

  录音对象应明确且意思表示自由

  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录音对象的身份必须为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本人作出的承诺才对其行为具有约束力。

  而且,录音证据应是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记录,不能是在受到威胁、恐吓、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是在被录音者受到威胁、恐吓、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对该份录音证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应不予认可。

  录音内容应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不得存有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录音证据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完整性,不可进行剪接、剪辑,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若该份录音证据是经过剪辑、拼接等技术处理后形成的,其证明效力将大打折扣。

  保留原始载体且提交文字版

  在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录音证据的原件应当是存于录制完成时自动或首次保存的载体中,如录音笔、手机、MP3等。因此,这些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而且,在当事人提交录音证据时,法官经常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交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以便对录音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及其与文字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如文字版不是录音内容的全部反映而仅是当事人有选择性的摘录,则该份录音证据是不完整的,法院不会认可其真实性。

  结语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基本可以收集到一份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了。需要说明的是,以录音方式举证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录音证据固有的局限性,使得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发挥证明力。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