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抵押车,敲诈勒索判刑

2019/10/31 16:57:09 查看8142次 来源:康欣律师

  近年来,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收紧态势日益趋紧,从此前发文职业借贷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只能保护本金,到现在可能涉黑涉恶一锅端都能够深刻的感受到。放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放贷人最好还是找更好的投资方式,借贷人建议找银行借贷,以便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就是真实的案例来讲述借贷的风险,其实本人认为放款人风险也很大,挣钱也很不容易,但是现在对于催收方式真的抓的很紧,希望借贷双方都能仔细阅读,以此为鉴。

  被告人长林(男,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GPS等理由发短信给被害人,并使用备用钥匙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敲诈他人财物以赎回车辆。被告人长林共计作案四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1.2017年100000元,实际到账GPS为由,敲诈人民币49000元。

  12月6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王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25000元,后以违约为由,敲诈人民币14000元。

  12月31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朱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14000元,后以借款人名声不好为由,敲诈人民币13000元。

  1月4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刘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39000元,后以违约为由,敲诈人民币“目前已经退出自己所得赃款人民币”,被告人长林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长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起事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长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长林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长林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长林假借客户违约,盗开车辆,以拿钱赎车的形式敲诈客户钱财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同时,犯罪数额应当依法核减先期被告人贷款给被害人的数额,以差额计算。被告人长林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弥补损失。综合被告人长林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来 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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