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归谁?一文读懂夫妻房产归属规则

2019/10/31 20:34:29 查看1381次 来源:何纯勇律师

  房子归谁?一文读懂夫妻房产归属规则

  随着我国房价不断突破天际,房产逐渐成为中国家庭财富的主要构成部分,如何确定好夫妻在房产上的产权归属成为家庭生活的必修课。本文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旨在厘清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定分止争,使家庭生活和谐健康。

  一、婚前购房

  谁出资谁所有,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按份共同所有。

  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

  一般规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共同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例外: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出自父母子女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按份共有。

  三、夫妻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归属:法院可以判决产权属于登记一方,离婚后非产权登记一方可获得房产升值补偿。

  升值补偿计算方式: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升值率;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具体可表示为:一方应得补偿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数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2。

  四、婚前及婚后房产赠与

  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但是经过赠与公证的除外。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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