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2 17:55:15 查看9375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只是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是具体怎么补偿,并没有规定一个计算方式,这个问题让很多当事人极为困惑。
司法便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进行两次评估,既不利于快速化解矛盾,也影响诉讼效率。有没有既便民又相对公平的计算方式呢?答案是:有。
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温馨提示:上述计算方式的优势是两部分款项一次计算,且只评估一次即可,若夫妻认可房屋现值不用评估也行,十分方便、实用。
特殊情况的处理:若房屋贬值,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