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11/05 16:41:12 查看16917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甘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关区**路7号**商厦6楼666室。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8******699.

  被告:杜**,男,*族,**市**县居民,现住**市**区水岸新城1号楼2单元4**室,身份证号:62272719******415,联系电话:139******578。

  被告:甘肃省**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县威戎镇**村6号。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39*****953.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1076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利息共计12065元,随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杜**因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挂靠在甘肃省**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包工程。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建设施工协议,被告杜**将**职业技术学院东大门的干挂石材、玻璃幕墙以及无框玻璃的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随后被告以该协议需要甘肃省**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为由收回合同,至今仍未交还。

  原告于2016年12月完工交付。2017年1月1日工程结算后,被告杜**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80000元,但合同余款110760元却迟迟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余款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已依约完工并交付,但被告未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对原告造成了不当损失。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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