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2019/11/05 18:23:16 查看2022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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