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0 10:04:29 查看4703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从上述规定可见,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并未区分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仅是缴纳社会抚养费。故,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分析: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从上述规定可见,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建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建立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综上所述:即便用人单位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写入规章制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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