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知多少?

2019/11/12 17:44:35 查看1057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丈夫或妻子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而这些债务,你也得还……

  到底,该不该来还这笔债务呢?在本案件中,丈夫欠债200多万,妻子却一分钱不用还!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就通过这起判决为你一一解释。

  案例

  判决结果:中院经过二审,撤销其对丈夫230多万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配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共同债务张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于2015年6月与王先生发生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230多万元。因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王先生于2017年9月把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张女士对判决不服,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张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维持家庭开支靠的是张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赚取的工资收入,在王先生起诉前,张女士对丈夫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张女士上诉后,当地中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张女士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案件进行终审。经审理查明,案涉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王先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李先生、张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张女士对丈夫李先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判决在新规颁布实施前,中院终审判决因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

  中院的这起判决,依据都是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无论你是丈夫,是妻子,还是债权人,记住下面这些重点。牢记“共债共签”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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