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7:20 查看3444次 来源:张玲悦律师
作者:张玲悦 日期:2013年02月21日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屋出售,合同的效力问题,随着法律的修订与完善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此前一直被引用的观点:
1.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进行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关于合同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一般分为完全有效、完全无效和相对无效,而相对无效包括效力待定和效力不完全两种。
2、在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是要清楚出卖人的权利状态,必须要求出卖人提供合法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否则容易在实践交易中受到欺骗。无论是在私人现房买卖中还是在合同中,都是如此。
那么如果现在审判,则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时间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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