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2019/11/14 14:35:57 查看1193次 来源:刘堂律师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于是很多热恋的情侣都拒绝步入这个“坟墓”,早早就分手了。但是,相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却不是一句分手可以完全解决的。

  实践中,不少情侣在分手后还是纠缠不休,除了感情上的牵扯之外,还有财物上的纠纷。例如,一方在分手后向另一方索要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等。那么,情侣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还能要回来么?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概述】

  陈F和李R于2016年12月相识于网络,一来二去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陈F是鞍前马后、随叫随到,对李R百依百顺。

  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慕之情,陈F不断给李R买各种礼物:最新款的苹果手机、最新款的微软笔记本、最新款的迪奥化妆品……

  相处半年后,陈F感觉双方很合拍,遂提起了结婚的话题。但是,李R却以离过婚、对婚姻有心理阴影为由拒绝结婚。数度争吵之后,两人于2017年9月分手。

  陈F认为李R欺骗其感情,于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R返还在恋爱期间其为李R购物支出的3万元、向李R转账的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陈F对于其与李R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其与李R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应认定为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告陈F为被告李R购买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化妆品等物品,以及转入李R支付宝账户的2万元,财产权利均已发生转移,现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其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F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王律师: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情谊关系具有特殊性,资金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性质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该款项会被认定为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如该款项数额较大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如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当事人将无法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事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不回来的可能也是存在的。

  除了赠与之外,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也不排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在一般赠与之外存在借贷关系,建议当事人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最优,可以表明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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