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彩礼应否返还”

2019/11/14 16:34:03 查看1342次 来源:周丽清律师

  案例:2018年1月,李某(男方)与陈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3月份订婚,男方按当地习俗送给女方方彩礼588000元(其中支票500000元,现金88000元),三金价值38000元,若干烟、酒等并送给女方长辈红包、四件套(共计8600元)作为礼物。订婚当日,女方父母返还500000元,后,女方父母也开始置办嫁妆。6月,男、女双方却因感情不和导致分手,并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随后,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父母返还彩礼134600元(88000+38000+8600)。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女方及父母共同返还李某彩礼126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周丽清律师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当地习俗自愿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大的实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与陈某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要求陈某及父母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在类似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包括对彩礼给付、应返还的金额及主体的认定。首先,作为要求返还方,有举证义务证明其交付另一方彩礼以及金额多少的事实,一般可以从银行转账凭证、现场给付彩礼的照片及证人证词等证明。其次,彩礼范围及退还金额的问题,一般订婚前后双方往来的礼节及订婚时按习俗给予长辈亲属的红包,礼物等,性质上属情谊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订婚宴中双方支出的烟、酒等费用,考虑已实际消费,且各有支出,也不在应返还的彩礼范畴内;至于应全额返还还是部分,可以综合考量本地风俗习惯,虽未领证确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等事实。最后,如果应返还的主体包括对方父母的,亦需要证明父母属于实际接受彩礼,控制和使用的。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