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不止是一字之差!

2019/11/14 19:01:37 查看1093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张某与赵某签有一装门合同,约定安装完毕付款。然后张某将门安装后,赵某因资金紧张无钱付款,遂出具欠据一张给张某,欠据上未注明何时还款。三年后,张某因向赵某催付欠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偿付欠款及利息损失,赵某则以张某之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3年为由提出抗辩。法官在合议此案时意见分歧甚大,或认为张某之债权未超诉讼时效,因欠据并未注明何时还款,张某得随时向赵某主张债权;或认为欠据与借据不同,欠据出具之日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时,张某之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请问:(1)欠据与借据(尤其均未约定还款日期之时),究竟是否有实质区别?如有,则该区别究竟为何?(2)张某之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赵某之抗辩能否成立?

  总结:在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情形下,借据为交易合同本身,其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上属清偿期未约定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债权成立之日即为债权人第一次提出清偿要求未获满足之时;而欠据则为合同债务迟延履行之证明,其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上属清偿期已约定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欠据出具之时。依此观之,本案甲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欠据出具之时,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法院自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欠条和借据的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形:(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二)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三)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在债务人出具欠据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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