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过分么?

2019/11/15 15:37:59 查看80376次 来源:周皓律师

  【述案情】毛小奇是某商业银行的员工,单位规定:每一个员工都必须按照单位的要求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单位宣传营销信息,并对转发及点赞数量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手册同时还规定,若员工拒不转发,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若转发、点赞数不能达标,将扣除员工的绩效奖金。

【理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拒绝在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又是否有权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说意见】单位:员工手册本来就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而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的目的更是为了增强员工的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励员工更好的工作;另外。此规章制度制定制定的程序合法,内容也与法无悖,原则上就应该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微信就是个人的社交软件,并不是工作软件,所以单位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内转发企业宣传营销信息,更不能因为拒绝转而认定员工是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以此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看结果】 因不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部门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经过开庭审理,确认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是违法,并支持了员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听分析】关于本案,律师有如下几点分析:

一、单位的规定存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员工义务的嫌疑。 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虽然是单位通过员工手册制定的,但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相关的约定。所以,双方未协商一致,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因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个人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是员工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且以实践来看,宣传营销工作也不宜成为全部员工或者绝大部分员工的工作内容或者应尽的义务。

二、单位的这种规定也有强令员工加班的嫌疑。转发工作信息事宜将工作延伸到了员工休息时间,混淆了工作与休息的界限。虽然每次转发不过是动动手指的事,不会消耗多少时间,但经年累月都如此,就会让人感觉不胜其扰。而按照劳动法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之外,单位向员工布置工作、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单位的规定也可能有侵犯员工私人空间和权利的嫌疑。微信本身就是一款个人的社交软件,个人拥有是否使用微信以及管理朋友圈的自主权。

所以,个人对朋友圈这个虚拟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获得尊重和保护;另外,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间和个人权利也理应成为企业和个人最基本的认知。 进一步来讲,分享应当是一种积极、主动、自愿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分享者得到某种心理上的满足或价值观的认同。而强制员工转发单位信息,不仅有违道德和法律规范,也违背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规律。 所以,要不要把这篇文章转给你的老板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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