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暴雷”后集资参与人(受害人)的维权指南

2019/11/18 13:04:10 查看1260次 来源:朱志军律师

  非法集资活动“暴雷”后集资参与人(受害人)的维权指南

  一、刑事控告、行政违法举报

  现实中如果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非法集资之嫌疑,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全集资财产,避免非法集资人通过转移等方式非法处置集资财产。这是集资参与人(受害人)减损的基本保障,千万切记。

  报案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控告书/报案书,建议委托律师起草。

  2.证明材料:

  (1)投资协议;

  (2)转账凭证;

  (3)非法集资人的宣传资料;

  (4)非法集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5)与非法集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

  (6)其他相关材料。

  法条索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立案与立案监督

  1.刑事立案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立案审查期限:

  (1)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2)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4)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

  (5)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3.立案决定:

  (1)决定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注: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

  (1)委托律师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委托律师申请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委托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后,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刑事侦查阶段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报案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参见前文),如实陈述案件情况,对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名;

  2.向公安机关提供本人掌握的非法集资人的财产线索(如有);

  3.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

  法条索引: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1-30)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四、审查起诉阶段

  1.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2.申请人民检察院阅卷(须经检察院许可);

  3.申请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诉讼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

  1.推选诉讼代表人;

  2. 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庭审或者旁听;

  4.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5.委托律师参加庭审或者提交法律意见。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1.集资参与人债权申报、登记、确认(本金部分);

  2.按照法院要求对资产处置方案发表意见;

  3.有权了解资产处置情况;

  4.清退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参照):

  (1)按比例清退本金。清退坚持按比例保护本金、不保护非法利息的原则,按集资参与人实际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确保清退工作合法、公平、公正。

  (2)只退本金。返还的本金、利息、返点奖励等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所得一律视为已还本金数额。

  (3)清退比例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机关核准认定集资企业(个人)的债务总额与实际归集追缴资产可用于清退的资金总额(含归集资金所形成的利息)计算得出实际清退比例。集资参与人最终的清退数额就是确认的下欠余额(集资总额减已还本利)乘以清退比例。

  5.不服法院执行行为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法条索引: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1-30)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