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女方能否要求“青春损失费”?

2019/11/18 17:32:28 查看1152次 来源:郑章章律师

  如有委托需要可致电或加我微信(手机同号),也可面谈: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楼上8楼,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郑章章律师。

  【前言】

  在男女双方恋爱不成、解除婚约的、离婚时候等情况下,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双重作用下,人们往往会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比男方更大,所以会存在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情形。

  虽然标题我讲的是解除婚约后,但总体,我表述的还是全部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恋爱不成、解除婚约、离婚情形,但会对解除婚约这种情况下加重表述。

  我们从多种角度分析此“青春损失费”。

  【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首先,要谈此“青春损失费”是否能够要求支付,就必然要先分析此“青春损失费”的性质。

  法律上,必然是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个名词,该名词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法规还是任何规章制度。正因如此,该主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此又不是必然。

  “青春损失费”也可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来进行理解。

  婚姻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于《婚姻法》第46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青春损失费”可提为无法律支持,也可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

  【什么情况下可要求支付】

  假使,当“青春损失费”按照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时,其适用情形必然就是按照《婚姻法》第46条来限定。

  假使,“青春损失费”细化到了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材料,有过法院支持该笔费用,以“青春损失费”系双方自愿支付,真实意思表示,可支付。再这种情况下,也有法院不予支持,就以该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无效,未发生实际借贷关系、欠款关系,所以不予支持。

  假使,“青春损失费”未细化至书面材料,仅为口头约定又或者没有任何依据直接递交法院主张该笔费用,这法院必然是无法支持的。

  那其实很简单,什么情况下可要求支付,这必然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判断,第一步:是否有细化至协议等书面材料?第二步:协议双方什么关系?第三步:是否有其他情况存在?比如重婚等?是否对原告精神造成伤害?(所有的判断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所以其实虽然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但实际上也是可以主张的,只不过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因为法律无法全面规范人们生活中所有的行为,所以很多情况下可选择参照其他法律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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