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中母子公司之间的要求

2019/11/20 15:10:30 查看5886次 来源:蒋丽律师

  一、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母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性要求

  从市场监管角度,分拆子公司上市后会出现两家上市公司,在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构下,两个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会产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缺乏独立性等多方面问题,同时也容易出现利益输送、操作市场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扰乱金融市场,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持母子公司的互相独立、风险隔离、尽量减少利益关联显得尤为重要,具体体现为:

  1、母子公司之间应减少利益关联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拆上市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2、母子公司之间不得同业竞争,保持业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如上市公司拟分拆上市,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应当清楚划分,防止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同时,在人员方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交叉”,防止母子公司利益实际或可能存在的冲突。

  二、其他条件要求

  1、防止相同资产的“二次上市”

  目前,我国仍然是资本短缺国家,上市融资仍然是稀缺资源。母公司上市后,已利用了资本市场的融资资源。如果允许相同的资产进行二次上市,与我国资本市场现在发展阶段、功能定位和监管理念不契合,会导致社会整体资源分配不均。因此,《分拆上市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这一点在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中得到坚持,作为条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过往要求,《分拆上市规定》将限制范围扩大到“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以进一步防范相同资产的“二次上市”。

  2、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1)母公司已为上市公司,自身需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分拆上市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无疑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分拆上市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2)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3、持续督导义务

  《分拆上市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并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具体需要承担以下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分拆子公司上市也属于“首发上市”行为,因此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被分拆的子公司上市应同时符合《首次发行股份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关于首发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

  可以预见的是,《分拆上市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将重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大门,未来会对境内资本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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