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案件中的证人会议的适用范围及优势

2019/11/20 15:20:41 查看1063次 来源:蒋丽律师

  一、证人会议的适用范围

  1、专家证人

  证人会议最初的形成就是为了方便专家证人的举证,类似英国的专家会议及共同报告。举办证人会议的目的即是为了缩小争议事项并使仲裁庭更多关注决定性的、争议性的事项。对于技术性强的案件,针对专家证人的证人会议多用于国际仲裁。当所有专家证人在听证室针对同一问题直接向仲裁庭发表意见,而不是通过仲裁代理人以提问的方式使仲裁庭间接获取专家的意见内容,仲裁员可以更快地锁定关键争议点,由此节省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因此,针对专家证人的证人会议在目前的国际仲裁中仍是被广为接受的一种方式。

  2、事实证人

  事实证人的证人会议目前被仲裁庭适用的情形相较专家证人并不流行,但根据Wolfgang Peter,Michael Hwang及Clifford J Hendel在其各自的文章中的观点,事实证人的证人会议也应被广泛适用。理由在于:在关于并购、建设、交钥匙工程、研究和开发、知识产权及其他基于复杂的技术事实、系统及程序并涉及大量证人的合同争议案件中,证人会议的适用非常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这些证人参与了大量的前期协商、中期合作及后期争议协商及谈判,对整个争议的过程了如指掌;且这些人基于长时间的合作及协商,对彼此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仲裁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事项也更清楚,甚至要比仲裁庭及各仲裁代理人更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这正是举行证人会议并取得成功的前提。仲裁庭可借由证人会议更快明确各方争议事项的核心,进而推动仲裁程序的进程。其次,对于仲裁员来说,在上述复杂案件中,若按照传统的单一举证流程,一方证人的举证有可能持续半年之久,待双方分别举证完毕,仲裁员可能已经遗忘了最初举证的证人的举证内容。这种举证流程既耗时,又费力,还会大量增加仲裁成本,增加仲裁当事人的负担。

  二、证人会议制度的优势及需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证人会议的优势显而易见:

  1、这种形式的举证可以更高效地接收证据,仲裁庭可在聆讯中更容易地对比各方观点,且各方证人可直接针对另一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或进行反驳;

  2、可提高证据的质量,专家证人在同行面前更不愿意发表明显错误的观点;

  3、同时听取各方证人的意见可以节省更多的仲裁时间及成本,仲裁庭可以一次性听取所有证人的意见,而无需在不同阶段由仲裁当事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证人供仲裁庭逐一参考。

  同时,不可忽视地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于证人会议,例如当证人来自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时,更注重辈分及资历的地区的证人不愿意在其前辈在场时提供意见,且这些前辈本身在听取后辈的反对意见时也更容易感觉受到侵犯。再如当证人在举证前存在很紧密的关系时,其在面对对方的质疑时,更怠于提供适宜的证据。在此情形下,若仲裁庭仍认为需要举行证人会议,则其可能需要把控整个聆讯的进行情况,主导庭审以更客观、更有效且更有效率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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