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兼谈吸毒者长距离携带毒品行为的定性

2019/11/20 15:36:57 查看1016次 来源:李梓豪(专注刑事辩护)律师

  再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兼谈吸毒者长距离携带毒品行为的定性

  摘要:运输毒品罪的本质是贩卖毒品罪共犯的正犯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方式有多种样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仔细甄别运输毒品与动态地持有毒品行为的界限。在吸毒者长距离携带毒品,于途中被查获的场合,应分情况正确地适用推定,不宜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一、运输毒品罪的本质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运输”是对毒品流通的一种帮助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并且针对这四种行为都规定了十分严厉的法定刑。从这种规定模式可以看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本质上属于一罪。根据同类解释的要求,这几种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相当性。具体到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而言,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必须具有相当性。换言之,只有与贩卖毒品罪具有相当性的运输毒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对于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特点可以看出,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行为的相当性体现在促成毒品在社会上的流通。贩卖毒品的行为直接导致毒品在社会上的不同人之间的流通,而运输毒品则是贩卖毒品的一个重要环节,运输行为在毒品流向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刑法才对运输毒品罪规定了与贩卖毒品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从贩卖毒品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运输毒品行为是这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又与直接进行贩卖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从行为性质上说,运输行为属于贩卖行为的一部分,属于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我国刑法将贩卖、运输毒品罪规定为一罪,属于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换言之,即使刑法中没有规定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可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帮助犯)处罚。但是,立法者正是考虑到运输行为对于贩卖行为起到积极促成的重要作用,将这种行为作为帮助犯处罚过轻,才单独规定了运输毒品罪。因此,运输毒品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还要求该运输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对于单纯的转移自用毒品,不会导致毒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运输行为,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不仅包括静态的持有,还包括动态的持有,不能将动态的持有认定为运输,但“持有”的成立不要求促使毒品的流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持有行为强调行为人对于毒品的占有和控制,其行为方式不仅包括静态的持有(如藏匿、保管),还包括动态的持有。其中,占有、携带以及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都可以理解为动态的持有毒品。

  动态的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行为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都可能携带毒品往返于不同城市之间,或进行长途旅行,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运输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毒品进入流通领域,或者帮助他人使毒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意图,这种意图通常是在排除行为人自用毒品可能性的情况下推定成立的。相反,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只强调行为人对毒品的占有和控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毒品流通的意图,正因如此,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运输毒品罪。因此,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行为人携带毒品进行长途旅行就直接推定行为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针对吸毒人员携带毒品的行为定性时,应区分具体情况,正确地适用推定,不能一概将长距离携带毒品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

  针对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武汉会议纪要》作了明确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的性质属于推定,意味着如果有相反的证据,那么就可以推翻这一推定。对于此处的“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应当按照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为除运输毒品罪外的其他所有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理由限制此处“其他犯罪”概念的外延,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是比运输毒品罪更重的犯罪。

  结合前述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可以得出较为明确的结论:在吸毒者长距离携带毒品,于途中被查获的场合,推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所携带的毒品都是用于吸食的,在超过法律规定的10克自持量的情况下,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贩卖目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只有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所携带的毒品是用于吸食的,也不能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意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推定,将吸毒者长距离携带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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