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导致的无法买房,定金能否返还?

2019/11/21 13:52:35 查看1121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

  2018年11月,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销售的房屋。房屋总价4034413元,定金10万元。买受人应于2018年11月30日18:00前到出卖人指定签约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否则,属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所付定金不予返还。在定购截止日前,出卖人不得将该房屋另售他人,如另售他人,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同日,徐某向被告交纳了5万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据。后原、被告并未在约定日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因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经多次交涉,某开发商坚持定金不退的惯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购房时其已向被告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询问是否属于限购对象,被告销售人员称他们有办法可以规避,故原告同意签订《商品房定购书》,并交纳定金。后徐某得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房定购书》的第二日向被告口头提出解除《商品房定购书》。

  被告对原告的该说法予以否认,表示,原告并未告知其名下已有一套房产的事实,也没有承诺过能规避相关政策。

  分歧

  因限购政策购房不成,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

  第一种意见认为,购房定金不再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相应的购房政策,及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现原告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无法签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没收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购房定金应当返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与限购政策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因双方均有过错,某开发商仅在5万元本金的范围内返还原告即可。

  京创解读:

  京创律师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了解相应的购房政策及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但原告轻信被告销售人员有办法可以规避限购政策,本身存在过错。

  开发商有义务核实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被告某开发商作为专业的商品房销售单位,对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政策、程序更为了解,应该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审查购房人的购房条件,要求购房人说明其名下相关房屋信息情况,并就相关政策进行告知。而被告某开发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开发商亦存在过错。

  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导致本案所涉的《商品房定购书》约定的内容在客观上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该《商品房定购书》,并由被告返还50000元定金的请求,合理合法。而原告徐某在已有一套住房并知晓存在相关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签署《商品房定购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购房者在购房之前,要查清自己是否属于当地的限购对象,是否符合购房入户等条件,是否可以异地使用公积金,是否能贷款买房等,谨防被开发商“没收”已支付的定金,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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