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子女,可以解除吗?

2019/11/22 11:21:04 查看996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案例

  原告和某、周某于1989年去镇上赶集时捡到一弃婴和小欧,将其抚养长大,并帮着结婚成家。和小欧成家后不久,开始不误正业,过起啃老生活,对原告更是非打即骂,长期虐待原告。现原告年老体弱,由于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原告十分惧怕被告,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2、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抚养教育费10万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被告收养关系解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补偿金10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子女的关系。

  本案的两位原告收养被告发生在1989年,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虽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鉴于两原告已将被告抚养成人,且事实上所在村集体均公认两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原、被告理应按照收养关系来对待。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限制。

  养子女未成年之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被送养人同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协议解除。

  1、解除收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养子女未成年之前,送养人和收养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未成年已经满十周岁,则还需要该被收养人本人同意。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当事人必须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任何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而必须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3、夫妻共同收养形成的收养关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解除。如有的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夫妻中的一方与养子女产生矛盾,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因在身份上无法统一,所以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决收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亲子关系的现状和生活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情况,主要是两种。

  1、养子女未成年时,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我国《收养法》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如果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虐待,指的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强迫劳动等方法,在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遗弃主要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的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一般以不作为的方式,即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具体包括不负担经济上的供给义务和生活上的照料义务。上述行为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的形式,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从有利益未成年收养人的角度出发,如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生父母反悔,并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养亲子关系,以至于收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是送养人一方反悔,养父母并无过错的,法院应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的原则出发,教育送养人应当遵守协议,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送养人有正当理由,例如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害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被收养人已成年,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当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查明纠纷原因,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的变化。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依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此处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何种标准计算,是按照实际抚养期间的生活标准,如果按照当时的生活标准,市场物价波动较大,如本案,如按照当时的标准计算,一年生活费、教育费不过数百元,以此标准来计算,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应当结合一审期间本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实际支出情况的综合情况,来确定补偿的数额。

  (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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