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予批捕

2019/11/22 14:27:02 查看1389次 来源:赵磊律师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2019年上旬,犯罪嫌疑人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第一时间联系行仁律师事务所,经过行仁律师的努力,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十年,适用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程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展开研讨会议,并于次日组织会见被告人。

  行仁律师作为程某的辩护律师,经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了关键性证据,从而有了罪名变更的可能性。据此行仁律师抽出大量时间,加班加点的检索本省大量相似案例并整合,从而出具《相关法律分析报告》致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沟通论述,终将程某涉嫌罪名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此过程中,行仁律师发现侦办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依职权对其启动精神鉴定程序这一不合理行为,从而导致程某被延长羁押期限。故此,行仁律师出具《关于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律意见书》致检察院,请求检察院依法审查公安机关启动对程某的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及时终止这一程序,以推进案件程序正常进展。

  【案件结果】

  程某涉嫌罪名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因此对于关键性证据必须进行仔细、深入的分析。同时,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对比分析外,每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还应对办案程序、办案章程方面的规定有全面的了解,并做到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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