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司机开车撞死人 判刑15年

2017/01/19 15:07:24 查看1113次 来源:周俊桃律师

   2012年3月4日,河北青年许泽雷在京驾车外出购物,因车辆转弯吓到路人孙先生,因此双方发生口角。发生口角后,因孙先生挡在车前不让许泽雷驾车离开,许泽雷一时冲动驾车冲了上去,将孙先生撞倒,造成孙先生死亡。事发后,交警对司机许泽雷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证明许没有喝酒。现场勘查时,未见肇事车辆有明显制动痕迹,这引起了警方的怀疑。经对现场地上的血迹推断,及对目击证人等的走访,警方认定该事故应是一起刑事案件,便将该案移交给刑侦支队。
   开庭时,许泽雷的辩护律师认为许泽雷主观上并未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许泽雷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许泽雷驾驶车牌号为京NT56**的车辆行驶至事发地时,因琐事与行人孙先生发生纠纷。许泽雷驾车撞击挡在车前的孙先生,导致孙先生因巨大外力作用,心脏、肝脾破裂,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泽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泽雷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9月4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但判决书未显示民事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依据许泽雷的行为,认为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许泽雷进行了从轻处罚。

   什么是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的范畴。在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的都是因一时冲动而采取了暴力手段。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因其事前无预谋,在犯罪情节方面一般认为比故意犯罪的情节轻,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所以激情犯罪往往也是辩护律师为被告进行辩护时所着重提出的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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