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2019/11/25 10:09:47 查看1153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1.违约金的表现形式

  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要按照日利率的XXXX支付逾期利息,并同时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XXX的违约金。那么这两者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这就涉及到逾期还款高利率责任的性质问题了。逾期还款高利率责任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责任,从本质上讲其仍然是一种违约金。因为违约金是法律强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因此,违约金主要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守约方在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后,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义务或者支付损害赔偿金。而逾期还款高利率责任也是在不考虑守约方损失的情况下支付的一笔高于正常利息的一笔金钱,所以其本质也是违约金。这就是说,本案约定了两个违约金。一个表现为借款金额XXXX的额外给付;另一个表现为按照日利率的XXXXX支付逾期利息。虽然表现有所区别,但性质是一样的,所以不能同时适用。由于二者均为约定违约责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所以应当允许借款人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2.实际借贷的额度确定问题

  借款金额应当以哪一个为准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是: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得先行扣除利息,否则以实际借款为本金。

  3.合同无效问题

  限制借款高利率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以防止放高利贷情况的出现。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这项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得违反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超过部分属于无效条款,法院将不予支持。

  4.保证合同违约的责任问题

  出借人与担保方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如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义务,则需要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这个保证人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呢?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依照其中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似乎应当认定本案保证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但从保证制度的主旨来看,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最大责任是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人义务之外的违约金。故对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应当做限缩解释:即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小于债务的全部债务则应从其约定。所以对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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