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单位涉嫌诈骗被牵涉其中,成功为其争取监视居住

2019/11/25 10:46:41 查看1208次 来源:赵磊律师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诈骗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教育培训学校出纳,该单位以招生培训包分配为由,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后未实现对学员安排分配的承诺。该单位涉嫌诈骗,金额达到数百万,张某某作为公司员工,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某的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在律所的指派下介入案件,为被告人张某某争取到了监视居住。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了解到:张某某于2018年通过社招应聘到涉案单位上班,职责为听从主管领导(即会计)的指示记录单位收支信息、报销,并根据主管领导指示发放工资。日常工作中并不参与决策和经营,入职后没有参与单位任何的培训,就职期间也没有参加单位任何会议。截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之前,张某某都不知道其单位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

  行仁律师认为,本案中,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张某某都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行仁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交了《不予提请批捕申请书》。在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又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最后为张某争取到了监视居住的结果。

  【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为该单位的底层员工,收入微薄,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二)从客观行为看,张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为单位其他人员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提供帮助;(三)张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其所涉嫌罪名为非暴力型犯罪且无前科,张某某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家庭,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行仁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张某某进行监视居住。张某某得以回到家人身边。

  【办案心得】

  这类公司涉嫌犯罪,当事人被牵涉其中的案件,律师要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工作职责,在公司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目的,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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