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

2019/11/25 11:40:37 查看65536117次 来源:章法律师

  近年来,我国常常出现集资诈骗的案件,很多人深受其害。由于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员及金额比较多,地域范围广,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以及律师在做辩护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以及办理集资诈骗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

  (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存在很大差别,单位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要高于个人集资诈骗。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法规定,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如果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按照个人犯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将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采取非法的方式募集资金,但并无占为己有的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三)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特征就是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如果只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并未使用诈骗的方法,即便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吸收资金等集资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要高于集资诈骗罪,量刑处罚则低于集资诈骗罪。

  (四)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的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项目列入。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数额较小,达不到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则不应定罪;集资诈骗的

  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办理集资诈骗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2、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4、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以上就是“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办理集资诈骗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内容,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集资诈骗方面的疑问,不妨咨询集资诈骗罪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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