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要体现预防的必要性

2019/11/25 19:06:10 查看2493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扫黑除恶要体现预防的必要性

  作者 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第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表明当前专项斗争任务艰巨,形势仍很严峻。党领导人民构建平安社会的决心与意志毫不动摇。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理念。笔者作为刑辩律师,想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谈一谈扫黑除恶应坚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重要性。

  一、特殊预防应体现人身危险性的个性化量刑特征

  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外,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方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2.特殊预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非分的需要,而特殊预防则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代价,使本来享有的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剥夺。通常地说,犯罪代价越小,获利越多,犯罪欲望就越强;犯罪代价越大,获利越少,犯罪意念就越弱;而当犯罪的代价大于犯罪获利时,犯罪意念就可能被抑制。第二,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如果只有惩罚威慑而没有教育改造,只能使罪犯在权衡利害之后,消极地、被动地、暂时地抑制或者放弃犯罪念头,而不能彻底消除犯罪心理。一味的惩罚,将使罪犯产生消极抵触情结和对抗性行为。所以,应当在惩罚威慑从而造成犯罪分子痛苦体验和畏惧心理的同时,对其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和必要的矫正措施,才能使他们从被迫接受改造转向自觉进行改造。只有既从功利上遏制犯罪意念,又从思想根源上彻底消除犯罪意识,才能矫正其反社会的个性品质,树立起新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真正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这就是特殊预防的作用。

  3.对不同的犯罪分子适用不同的刑罚,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基本手段。这种手段的使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特殊预防方式。但是,用这种方式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却存在较大的负面作用,应当尽量限制使用。(2)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通过采取适用不同期限自由刑的方式,使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与社会隔离,同时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3)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犯罪的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资本和物质条件,使其得不偿失,从而不能、不敢、不愿再次犯罪。特别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和犯罪单位单独科处财产刑,不仅经济而且可以补救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一些弊端,更有利于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刑在特殊预防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它是实现特殊预防的重要方式。(4)通过对某些犯罪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剥夺其一定的权利或资格,从而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重新进行犯罪,这也是特殊预防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二、一般预防应考虑法秩序稳定性的需要,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1.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2.一般预防的目的,必须注意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和及时性。刑罚的适当性,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这既蕴含在刑事立法中,也反映在刑事司法上。刑罚的公开性,是指国家应将刑罚公之于众,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知晓。刑罚的公开性是由立法上的刑罚公开和审判上的刑罚公开两个方面组成的。刑罚的及时性,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缉拿归案,交付审判,执行刑罚。刑罚及时性包括及时判决和及时执行刑罚,显然这要以及时侦查、起诉为前提。

  三、扫黑除恶要坚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两个预防的对立是由预防对象的差异性所决定的。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它要求根据对犯罪人改造的难易程度来判处和执行刑罚。犯罪人如果易于改造,就不宜判处重刑,也不宜执行长期刑期;犯罪人如果难于改造,就不宜判处轻刑,也不宜执行短期刑期。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则主要是不稳定分子,它要求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判处和执行刑罚。如果社会治安稳定,可以相对从轻判处,或者从宽执行刑罚;如果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就可以相对从重判处,或者从严执行刑罚。所以,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应判处轻刑或从宽执行刑罚;但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就有可能需要相对从重判刑或从严执行刑罚。这样,就会将两者的矛盾充分表现出来。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也具有统一性,它们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它们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刑罚各种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或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也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当然,在刑罚制定、适用和执行三个不同的环节,对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的。例如,因犯罪人不同而有侧重:对于累犯、惯犯等再犯可能性较大的犯罪人,应侧重于特殊预防。

  总之,在当前要深刻认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同时,要充分保障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罪当其罚。

  (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原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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