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辩

2019/11/26 08:08:37 查看962次 来源:韩玉军律师

  案情:甲系某超市主管,某日因超市装修,甲负责装修事宜,有五台废弃空调,甲在未征得公司同意下,通知乙来拖废弃的空调,乙作为收废品人员,拖走后将废弃空调卖给第三方。现超市报案称被盗。甲、乙被刑拘。现就本案在未完全知晓案情的前提下作出如下辩解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整体事实定性错误。应为另一犯罪嫌疑人(具体名字不详,假定为甲某)作为职务行为,在保管过程中的处分行为,甲某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乙无与甲某共谋之意,不构成共犯。

  1、起初甲与乙并不认识,只知道甲某处有废品需卖出处理。乙到现场后,看货双方议价成功后成交,甲将废品给乙拖走,乙给甲某废品价格。

  乙没有必要知道甲是否有处置权,但可以据当时的场景认定甲某构成表现代理处分公司财产行为,拖货当天有门卫、监控,还有几位现场人,甲某系超市主管人员,乙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货一一装车拖出,在超市现场、有相关人员,乙有理由相信甲某有处置权。

  2、乙与甲某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可能甲某构成轻微犯罪,但由于乙与甲某主观内容不同,乙系收购废品之故意,而甲系卖出自已保管之物之意。乙确以废品来处理卖出给第三方,这足以说明乙的行为目的系购废品卖给第三方,从中赚取差价

  3、甲某的故意行为与乙的过失行为导致物被运出卖掉。不管甲某的动机如何,其向乙的意思表示是将废品卖掉,而乙则以收购废品为目的,并不是盗窃为目的,其在收购行为中可能存在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能即时怀疑甲某的卖出身份的适格性,正基于此过失,从而间接地帮助了甲某将废品拖出卖掉,两人之间对盗窃缺乏犯意联系,因而不构成盗窃或其它罪的共同犯罪,甲某利用乙的过失行为实现了自已的卖出废品的故意,利用者甲为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乙不构成共犯关系。

  4、推定为共谋存在错误。本案乙与甲某的交易地点并不是秘密地点,而是甲某的工作地点,且有许多人在场,故不能强行要求乙在卖废品时要求甲某出具单位证明,超市主管人员卖废品无需出具证明为惯例,符合行为习惯。

  5、乙给出了货物作为废品的对价,至于之后出现乙将废品卖出给第三方的价格高于正常价,也系双方合意市场交易行为,并不存在合谋盗窃他人之物的想法。

  6、付款行为并不能认为分赃。相反却可以证明双方没有合谋所谓的盗窃,共同盗窃需有之前的合意,中途加入的合意也没有证据显示,同时行为针对不同的目的应当认定非合意行为,其合意行为仅限于民事的买卖废品的行为意思表示,公安机关不能将此民事合意行为扩大的刑事范畴。

  三、公安在讯问时带有主观入罪。其用诱导的方式,问及甲或乙为何在拖运货的车上盖上水泥袋,他们回答可能害怕给别人看到。其是公安先入为主,并没有记下各犯罪嫌疑人的其它辩解,乙认为我是来收废品的,我认为甲某有处分权,我也不管他们内部的事,至于甲某将废品盖上其动机本人无从得知。这从行为上也难以判断,更何况反过来考虑乙还付了款给甲某,故不能以在拖货车上盖水泥袋就认为盗窃中的秘密行为。

  所以,综上,乙由于付款行为、作废品处置卖出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其不构成犯罪,其是系受到甲某的蒙骗而误认为甲某有财物处分权,并由此被动受到牵连,其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故请求公安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为本律师独立的分析辩护意见,不应作为对乙不利的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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