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019/11/26 09:28:49 查看1234次 来源:丁一鸣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自然应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的本金可否请求返还?

  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的后果,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悖。同时,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到的损失(一般是指本金在此期间应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相关判例: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740号

  本院认为,郑纪恩上诉主张案涉25400元并非是合法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调取的公安机关的笔录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朱辉为证明该款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申请证人渠某、赵某出庭作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并提交了向季广理转账5400元的账单详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朱辉提交的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郑纪恩所举证据不足以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故一审认定郑纪恩偿付朱辉借款25400元并无不当。郑纪恩主张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郑纪恩上诉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朱辉明知郑纪恩借款57600元用于赌博,仍予以出借,故双方之间57600元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朱辉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出借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不当得利后果,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悖。故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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