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有钱就一定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错错错!!

2019/11/26 14:46:18 查看19296次 来源:陈家欣律师

  之前网络上由马伊琍主演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在第13集当中马伊琍饰演的罗子君为了夺回平儿抚养权的那一段剧情,提出了一个很多人都关心的法律问题——“经济实力强就一定能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吗?”

  夫妻离婚时,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法院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作出判断。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接下来,我们看一则案例:

  (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王宁 谢靖)

  原告貂蝉与被告吕布于2005年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5月生有一女。吕布常年在外务工,工作较为稳定,婚前个人财产十多万元。貂蝉因为身体原因,时常没有正当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婚后夫妻两人离多聚少,感情逐渐疏远。2011年6月貂蝉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孩随原告生活。吕布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坚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可以不要貂蝉支付抚养费。

  分 歧

  由于两人常年分隔两地,且原告貂蝉在2010年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同意离婚。但在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判定上,合议庭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小孩一直由原告貂蝉亲手抚养,在感情上与貂蝉更亲近,貂蝉对小孩生活习性等更为熟悉。如果单纯的以双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小孩的抚养权,无直接法定依据,小孩应判予原告貂蝉抚养为宜。

  第二种观点认为,貂蝉没有固定职业,身体也不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不稳定,自己还有每个月花费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而吕布经济相对宽裕,有较稳定殷实的收入来源,且孩子已满2周岁,本着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小孩应判予被告吕布抚养。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的女儿现在虽然早已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孩子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与之从小感情深厚的母亲的养育照顾。

  本案原告虽然在收入上相对被告少的多,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况且作为小孩的抚养费而言,是以父母双方共同其收入作为参照来承担。就算是原告来直接抚养,被告也会当然的承担与其收入成一定比例的经济抚养义务。小孩长大成人要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应该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支持上有所差别。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其中第3条规定了其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本案中,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与小孩感情相对不深,反观原告,小孩随原告生活时间达五年之久,母子感情深厚,原告对小孩的习性、爱好等较为了解,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也没有更好的条件来照顾小孩,由原告来直接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结合本案的情况可以理解为第三条第二款之情形,即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从心理学角度看。相关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与一方时间较长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里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考虑因素,避免让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岁的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争不到孩子抚养权,就失去孩子了吗?

  有些人觉得如果在离婚时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就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管理的权利了,感觉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

  所以从实践中看,父母一方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确实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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