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8 10:10:12 查看1329次 来源:赵磊律师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抢劫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杨某应朋友B某的邀请,与其朋友A某来到B某的家里,当时B某家中还有C某、D某和被害人E某、F某。在此次聚会过程中,E某和F某在B某家中被殴打、扒光衣服并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交出全部钱款。B某等人将钱款用于购买“笑气”吸食,吸食完毕后,杨某和朋友A某离开B某家。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对杨某到达B某家中后发生的全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行仁律师发现,杨某并不是一直在B某家中,因杨某朋友G某也恰巧在案发的同一栋住宅居住,应朋友G某邀请,杨某离开过B某家中一段时间。恰好在该段时间内,发生了A某、B某等人逼迫E某、F某交出钱款并购买“笑气”的行为。待杨某返回B某家中时,其虽然参与吸食“笑气”,但并不清楚购买“笑气”钱款的来源。杨某是在返家途中,听同去的A某叙述,才得知购买“笑气”的钱款系抢劫所得的。但是,杨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并未将离开B某家的过程叙述清楚,反而将从A 某口中听说的抢劫过程供述出来,公安机关也未详细讯问其他犯罪嫌疑人杨某当晚是否参与抢劫。
行仁律师指导杨某在检察院提审时如实说出上述情况,并请求检察院就相关情况向其他犯罪嫌疑人及证人G某核实。此外,辩护律师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从事件发生之前不具有抢劫意图,未参与实际抢劫犯罪行为,对于他人欲实施抢劫行为不知情,对于“笑气”购买钱款系抢劫所得不知情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杨某不构成抢劫犯罪,并就此情况形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对杨某未予批准逮捕,杨某被取保候审。此后,除杨某外,A某、B某、C某、D某均被以抢劫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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