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1 10:57:54 查看1233次 来源:韩东升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13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裁判观点:该类情形中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不以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即便被挂靠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影响被挂靠单位系承担其聘用人员死亡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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