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北电子产品街铺多个商家因“先交货、后付款”受骗

2019/12/02 10:07:58 查看1278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案例要旨

  交易惯例本身便是交易各方反复交易所沉淀而成的规则,这些规则虽然没有用明确的文字写下来,然而却是交易主体心中愿意遵守,且互相认同其效力和内容的潜在规则。交易主体依照交易惯例进行交易,其实也便是就惯例确定的内容达成合同意义上的一致,所以没有理由否认交易惯例在交易主体间的合同属性。

  【案情】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在本市福田区XXXX柜台,以“先拿货,后付款”为由,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小威宝牌MP4播放器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并与方某某断绝联系。

  2006年3月3日,被告人李XX以上述同样方法骗走中电广场1234柜台被害人林某某的长苹果牌MP4播放器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2.5英寸屏(带像头)MP4播放器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0元),并与林某某断绝联系。

  2006年3月29日、30日,被告人李XX以上述同样方法骗走柜台被害人汤某某的苹果王牌MP4播放器3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诺基亚MP4播放器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及小王子MP4播放器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大贝贝MP4播放器5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与汤某某断绝联系。

  2006年4月4日、5日,被告人李XX用其摩托罗拉V3型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作抵押,以上述同样方法骗走柜台被害人王某某的白雪公主MP4播放器10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凤凰MP4播放器5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与王某某断绝联系,后王某某将上述手提电话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

  2006年5月12日,被告人李XX来到柜台被害人傅某某处,以借用傅某某的索爱W800i型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0元)为名,趁傅某某不备,携该手提电话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

  2006年7月17日,傅某某在XXX大厦门口发现并抓获被告人李XX。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抢夺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查,“先拿货,后付款”是深圳电子产品市场的交易惯例。

  【审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利用“先拿货,后付款”这一交易惯例及被害人的信任,在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破坏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诚信度,被告人收取货物并出具收条的行为应视为合同行为,其收取货物后逃匿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和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欠妥,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李XX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尚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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