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贷款被收取高额服务费,这些套路和法律风险你应该知道

2019/12/09 12:01:25 查看2304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A小姐因有个人有融资需求,在2019年5月份找某投资公司代办贷款,委托该投资公司代其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承诺银行放款后A小姐按照2厘66的标准一次性向该投资公司支付60期的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该投资公司开始为A小姐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2019年7月份,A小姐顺利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变为了166万元,贷款用途为房抵综合贷款-自雇人事经营用途。2019年9月份,银行发放的贷款辗转第三方账户并被扣除该投资公司垫付的费用、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后转回A小姐的账户里,但A小姐最终收到的款项只有80多万元。

  随着银行监管措施的不断变严,很多正在贷款的朋友应该都能感受到,申请贷款越来越难,审批也越来越严格,加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变催生出一个灰色地带:助贷。其实,这些第三方机构促成银行与借款方达成借款交易,考虑到其中介属性及在交易促成中所起的作用和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获取助贷服务费而作假骗贷,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接下来,就让小编来说一说代办贷款背后的套路和法律风险。

  代办贷款背后的套路

  1、贷款客户为了拿到贷款资金默许中介公司为所欲为。

  按照常理,如果贷款客户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贷款客户完全可以自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不需要通过中介机构办理而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和费用。但偏偏有一些人他们可能急需资金炒股、投资、购房、还外债等等,但又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这些人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就会通过一些中介机构“包装”造假,待身份符合要求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旦贷款申请成功,贷款客户可以拿到大笔资金,以解决自己的资金短缺问题。

  2、中介公司为赚取高额助贷服务费竭尽全力“包装”造假,为贷款客户和银行牵线搭桥。

  要使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变成符合贷款申请条件,这必然涉及资料造假和身份包装骗贷问题,这恰恰就是这些中介机构发挥“本领”的舞台。如果贷款客户的收入和流水不够,这些中介机构可以帮助客户做假流水;如果贷款客户的贷款资金用途不符合银行贷款用途要求,这些中介机构也可以帮助客户制作假合同、假证明,直到贷款客户的所有资料符合银行的贷款申请条件为止,一旦贷款成功,银行放款后中介公司即可获得高额“服务费”报酬。

  3、银行为了贷款业绩,对中介公司和贷款客户造假骗贷视而不见。

  银行对于中介机构帮助客户骗取贷款是不是真的不知情呢?其实不然。

  根据央视记者曾经对北京的多家银行所做的调查,中介机构帮贷款客户作假,这并不是什么秘密,银行都是默认的。通常情况下,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审核属于形式审查,并不是十分严格,且银行贷款一般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在此情况下,银行本身存在的风险会比较小,因此,有的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促成贷款交易,增加贷款业绩,也会主动劝客户造假骗贷。

  就这样,代办贷款的背后形成了“中介牵线,银行点头,客户拿钱”默契配合,以期最终实现“三赢”!

  4、案例中A小姐和投资公司有没有涉嫌骗贷?

  A小姐与投资公司签署的委托服务合同显示,A小姐的申请100万贷款的用途是个人自用,并非用于经营用途,因此,A小姐不可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购销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资料给中介公司代办贷款。但该投资公司最终却给A小姐成功申请了经营贷款166万元,存在贷款用途明显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最终将贷款也转入了A小姐没有交易往来的第三方账户中,由此可以判断,该投资公司在给A小姐代办贷款时,伪造了虚假的合同和证明材料,A小姐和投资公司涉嫌骗贷。

  律师风险提示

  贷款用途不真实已司空见惯,但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这些法律风险你必须清楚:

  首先,找中介机构代办贷款,如果不幸遇上黑中介,可能贷到的款项在放款阶段不翼而飞,最终落得一身债。

  其次,如通过中介机构代办贷款的过错中存在提供虚假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情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一旦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贷款客户需将因贷款合同取得的资金全部返还给银行,银行也无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再者,《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正如上文案例中的A小姐和投资公司,若两者确实存在提供虚假合同和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情况,由于贷款金额已超过100万元,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即便A小姐每月按时向银行归还本息,A小姐和投资公司仍成立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最后,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贷款客户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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