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2017/01/19 15:07:37 查看1576次 来源:夏辉律师

【事故经过】

乙向甲借款,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了2份借据:

一份借据本金为300万,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乙同意3个月内随本金一同支付该笔借款使用费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其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费、评估费、贷款利息及该笔借款利息)。

另一份借据本金为50万,月息3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在三个月期满不能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款项,每逾期一天,按照未还款数额的2%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甲向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350万元。

2010年8月31日乙偿还甲100万元,2010年9月26日偿还293.5万元。5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满后即2010年8月19日,乙未能如期归还本金,甲与乙口头协商,双方同意将协议期延长三个月至2010年11月19日,被告仍按原约定月利率支付月利息,2010年11月4日偿还8万元(包括甲向乙偿还了293.5万元本金后剩余的6.5万元本金和50万元借款的当月利息1.5万元),以上共偿还409万元。2010年11月19日后,乙未能如期偿还本金,经甲多次催要,乙至今仍未偿还本金。

甲以50万元的借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50万元本金及从2010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法院判决最终认定甲乙双方存在两个借款关系,乙已经偿还400余万元,300万元借款的利息100万元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因此乙可以用已偿还的超过法律规定以外的利息部分,折抵50万元借款本息。

【涉及的法律问题】关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高于银行4倍利息部分的利息问题。

【涉及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吴庆宝主编)

问: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四倍,且借款人已支付了。在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债务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如何判定?

解答: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应对剩余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应予支持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就已履行部分或者不该履行的内容,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何理解:

不予保护不能等同于“无效”,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无效,则必然涉及到返还的问题,借款方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4倍的利息。而不予保护,并非无效,不产生返还的后果。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高于4倍利息的部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中的问答如何理解:

债权人应当是在已收取利息的基础上,对剩余债权提起诉讼。债务人认为多支付了利息或者不应当支付,应当提起反诉,如未提起反诉,既已履行就不应再反悔,应当仅对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或请求。

当借贷双方存在数笔借款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在还款时,应明确偿还的系哪一笔的本金或利息。(2)还款时尽可能在票据上或其他书面材料上明确偿还的系借款利息,而非本金。(3)如果确实无法形成票据或书面材料,则尽可能在双方借据中约定:在还款时,除非双方另有书面认定,否则借款方支付的是利息,不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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