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逼欠债人写下欠条 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019/12/13 18:11:52 查看13090次 来源:申思律师

  【非法拘禁得来的借条】

  前几年,江某和张某一同做服装生意,其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江某部分货款未还。今年5月,江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2.5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江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定江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江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目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关系非常严谨,一般都需要除了借条之外,还需要提供其他,比如说转账流水,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需要综合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如果上述证据不足,仅依据借条起诉,并且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法院是会采取比较严格审理的态度的。

  目前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仅仅依据借条起诉,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互印证支持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的起诉存在了败诉、

  因此,律师再次提醒当事人,如果存在民间借贷,不仅仅需要对方书写借据,还需要保存完整的转账记录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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