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8 09:39:41 查看3087次 来源:王娟律师
概况:公司员工仅入职不到一个月就在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赔偿,员工和公司都对裁决不服,员工和公司都可以怎么做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李某2017年10月17日入职于佛山某木业公司,任喷漆工一职,2017年11月15日发生工伤事故。2018年6月13日,经佛南人社认作出工伤认定书,将其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9级,停工留薪期5个月。2018年8月30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李某和妻子一起入职公司,两人工资一起发放,唯一的银行支付工资金额为12944元,李某主张自己工资为10000元,公司认为李某工资只有5000元,但是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显示,认定李某工资为6472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以南海区人社区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仲裁审理中止,2019年4月11日,仲裁庭重新开庭审理。2019年5月5日,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李某向法院起诉。
【判决裁决】
工伤仲裁裁决:认定李某公司以每月工资6472元为标准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93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4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776元。
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认为认定工资标准较低,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工资为9961.76元,并以此作为赔偿标准,更改了赔偿金额。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员工对于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只在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范围内对案件予以审查、判决,上述案件中,李某在起诉中增加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等未在劳动仲裁中请求的费用,法院都不予支持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公司在对相关行政单位作出的对员工的《工伤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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