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业主们应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7/01/19 15:07:41 查看2479次 来源:宫殿安律师

供暖季,业主们应知道的那些事儿

作者:李小芹

转眼秋天一过,天气渐寒,北方的供暖季便开始了。但是,虽是集中统一供暖,不同人家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人家里暖呼呼温暖如春,也有人在家得穿着厚毛衣甚至羽绒服瑟缩度日。和供暖单位一次次进行沟通,却始终解决不了问题,一冬天就这么“挨”过来了,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供暖费也就懒得去交。然而供暖季一过,供暖部门开始催缴、起诉,此时业主往往已陷入被动局面,如何提前准备,将被动变为主动?下面房山法院法官将通过法院审理的五个典型案例,为大家细说供暖中业主需要注意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暖气房内穿棉袄 证据不足被判照交取暖费

案情回放:居住在房山城关镇某小区的王女士反映,他们小区供暖一直不热,冬天室温只有十三四度,王女士一家多次向小区供暖单位反应情况,但是找也找过,修也修过,室内温度始终不见回升。一家人只好穿着棉衣在屋里活动,老人都因此冻得关节疼,一冬天进了好几次医院。王女士无奈之下,拒绝交纳供暖费。今年五月份,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供暖单位将其起诉。庭审中,王女士一再向法庭主张供暖单位的供暖服务不达标,并出示自己拍摄的温度计温度显示照片,还请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家里温度过低,但最后还是败诉,被法院判决交纳拖欠的供暖费用。

法官说法:根据民诉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业主在主张供暖服务不到位时,应提交证据证明。王女士提交的照片,不能显示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即使能显示拍摄时间、地点温度,但是也不能反映整个冬天的供暖状况。其邻居因和王女士居住在一小区,同属于缴费主体,与王女士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建议业主在供暖季温度不达标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1、与供暖单位联系,请供暖单位上门测量温度,并要求测温人员签字确认。2、请有资质的专业温度测量机构做室内温度进行鉴定或请公证机构上门对温度进行公证。

【案例二】房屋空置多年 供暖费仍需缴纳

案情回放:黄先生以投资为目的,2008年购买小产权房一套,购买后没有装修没有居住,坐等房屋升值、待价而沽。2009年供暖季之前,黄先生明确向供暖单位表明不需供暖。想不到今年4月供暖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黄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告知供暖公司不需要供暖,且没有在房屋内居住,没有实际享受到供暖服务,不应该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供暖设备采取的是集体供暖,并未给黄先生终止供暖。法院判决黄先生交纳其拖欠的供暖费。

法官说法:由于一些居民楼的集中供暖管道是单管串联式的,现有的供热设备决定了必须保证每户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的良好效果。供暖公司已经向其提供了供暖服务,而黄先生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故其应该按时加纳供暖费用。

【案例三】供暖费诉讼时效特殊 过了两年仍需继续交纳

案情回放:居住在房山某小区的刘女士,因连续拖欠四年供暖费被供暖公司起诉到法院,开庭时,刘女士表示前两年的供暖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她只同意交纳后两年的供暖费。供暖单位法院认为刘女士前两年未交的供暖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仍需交纳。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提供供暖服务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供暖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刘女士给付供暖费用,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刘女士认为供暖单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四】未与供暖公司签合同 供暖费照常交纳

法官说法:张先生在某小区购房后,一直未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但每年供暖季都接受了供暖单位的供暖服务。因其三年来未交纳供暖费,供暖单位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交纳拖欠的供暖费用。张先生以供暖单位未与其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经法院调解、说明,张先生意识到自己的认识错误,如数交纳了这几年拖欠的供暖费。

法官说法:供暖公司为刘先生居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与刘先生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刘先生作为受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接受了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理应交纳供暖费。

【案例五】管道漏水泡坏家具 拒交取暖费遭起诉

法官说法:赵先生住在三楼,前年试供暖时,四楼暖气管道漏水导致赵先生家天花板、家具被泡坏,经多次和供暖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先生一怒之下,联系两年拒交供暖费。今年夏天,供暖公司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交纳暖气费。

法官讲法:供暖服务和财产损害赔偿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将供暖费与财产损害赔偿简单抵消。本案供暖公司已经向赵先生提供了供暖服务,赵先生理应交纳供暖费。供暖管道漏水导致赵先生家受到损害,赵先生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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